如果你身边突然有人晕倒在地,你会上前查看吗?
如果发现已经没有呼吸,你懂得急救吗?
如果你都会,担心碰瓷、惹上官司吗?
近日就有这样一个事件引起了人们关注:“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”一案的二审判决出来了,维持一审原判,救助人孙向波不用对被压断肋骨的戚老太(化名)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案件原委
2017年9月7日,辽宁省康平县的戚老太到药店买药时突然晕倒,药店老板孙向波判断其没有反应、没有呼吸、没有脉搏,并紧急实施了心肺复苏。5分钟后,老人苏醒过来,孙向波拨打120将老人送往医院。
医院检查发现,老人双侧12根肋骨骨折、低血钾症、右肺挫伤,住院18天。出院后,老人家属将孙向波告上法庭,索赔近10万元,理由是老人晕倒前,服用了孙向波给的硝酸甘油。
案件有两个争议点,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判断:
1、吃药是否导致老人晕倒至心脏骤停?
老人血压太高,孙向波给老人服用了减压药硝酸甘油,但这和老人晕倒无必然联系。
2、心肺复苏的行为是否规范,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?
孙向波毕业于沈阳医学院,有“乡村医生证”和“行医执照”,做心肺复苏的过程符合规定,不需要承担责任。
那么问题来了!
孙向波学医出身,有行医执照,尚且被质疑救人过程是否规范,而如今国家大力布局公共场所AED,提倡民众参与急救,仅仅通过培训,你敢救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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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120和急救人员无法在第一时间赶到,这就需要现场的普通群众施以援手。如果只是等待120的到来,生命转瞬即逝,这也是我国院前急救成功率仅1%的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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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
第184条规定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
第27条第3款规定: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;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国家法规明确急救免责,就是对见义勇为的认可和鼓励,让每个人都愿意且敢于出手救人,也是为等待挽救的生命争取更多生的机会。即便抢救不成功,也不能否认施以援手的善举。
对于每个敢于伸出援手的人,都应积极表扬和赞美他们见义勇为的精神,特别是急救成功的见义勇为者,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,让更多人加入到院前急救的队伍!